可能因為我在部落格說前男友壞話的盛名在外
常常有女網友寫信跟我說她們前男友的惡行惡狀
前陣子接到一個網友來信,寄了一篇她寫的部落格文章給我看
其中鉅細靡遺地描述了她跟在聯誼網站認識的前男友交往的過程以及不歡而散的情節
大概就是兩人交往半年後,發現男生疑似劈腿而分手。
沒想到分手後,兩人又在女方的打工地點相遇,
那時的男方是帶著老婆跟國中年紀的兒子來參加公司聚餐。
這位女網友掐指一算,發現回推過去,自己不但莫名當了小三,
從活動對話中還發現這名男生當初竟是用假名和假身分在跟她交往。
雖然已經分手了,但發現自己不但受騙,還被騙得這麼徹底!
女生心有不甘,於是就上網寫了一大篇血淚控訴。
這位網友寄信給我看的目的,是希望我幫她看看這樣寫的內容會不會涉及誹謗或是公然侮辱,
還一再強調她寫得很「隱晦」。
我看了文章內容,尼瑪的到底哪裡隱晦啊?
男方使用的假名、工作地點都寫了,甚至還放了一張「號稱」有馬賽克的照片,
為什麼說「號稱」,因為就只是在眼睛部分畫了細細的一條線而已,
大概像這樣
不得不說一看到這男生的長相,瞬間覺得他很熟悉
簡直FBI帥哥2.0,暴牙暴得跟「牙擦蘇」一樣,
這種世間罕有的長相,區區劃了條線
我覺得只有分不出超人跟戴了眼鏡的克拉克肯特是同一個人的人才會認不出來這個男生是誰。
我問她寫這篇控訴文的目的是什麼?
她說她發現擦蘇(就這麼擅自給人取了綽號)一直還有在聯誼網站徵友,
希望這篇文章能警惕別的女生不要受騙。
我說:「可是妳寫得這麼清楚,連照片都有了,如果被該男生看到了,一定會告妳誹謗的啊!」
這女生就一再跟我強調,她說的都是實話,絕對沒有誹謗。
一般民眾常常誤會只要講的內容是事實,就不會成立誹謗罪,其實這只對了一半。
依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從法條前半段規定看來,好像的確只要講的是事實,就不會成立誹謗。
但重點在後半段的「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的意思就是只要傳述的內容涉及他人的私德,無關公益,
即使是事實,還是會成立誹謗罪。
感情上的劈腿,甚至婚姻外遇行為,
一般在法院的認定中認為這種男女私情都是屬於「私德」,而無關公益。
今天這位男子並不是公眾人物,行為沒有受大眾公評的必要,
所以即使他真的腳踏多條船,拿出去講還是會構成誹謗。
聽到自己這篇稿子如果PO上網,就可能被告,這位女主角很不甘心,
又問說:「如果不要公開PO文,只是私下寄文章給那男生的老婆跟他的朋友,這樣可以嗎?」
但誹謗罪成立的前提並不是公然講述,而是意圖散布於眾,
所以即使是私下寄信,只要構成散布的要件,一樣是誹謗行為。
而且女網友寫的這篇文章如果給大老婆看到,反而可能成為通姦罪的有力證據,
想要甩對方巴掌,結果反而倒打自己一拳,這樣的結果實在很吃虧。
最後我也只能勸她想開點,畢竟已經分手這麼久,跟這男生也再無瓜葛,
不要再因為他而二度陷自己於泥淖中,趕快拋下「牙擦蘇」,迎向更燦爛的人生吧!(勵志)
現代人很流行上網交友,臉書也好,PTT也好,什麼愛情國小、國中、大學都好,裡面登記的名字、身分、背景可能全是假的,
在網路上你也只認識他這個人,而無法接觸到他的家人朋友,實在很容易受騙。
雖說不見得是「網路無真愛」,但網路交友一定要長久相處,
多認識他周遭的朋友同事,不要貿然付出金錢或是肉體,
不然情海裡面翻船,而且是鐵達尼號撞冰山等級的意外,會整艘沉掉到現在都還撈不起來吶!
主圖是張學友 每次看到他演這種角色心裡都痛痛的
還有超人是克拉克肯特 可我給自由的稿子寫成克拉克鄧肯還照登了
↑這是克拉克鄧肯真是糗大柳
說到網路交友 我有一個大學同學 他阿母整天逼他在30歲前結婚
搞得他註冊了各大交友網站
終於在30歲的最後一個月相親成功火速結婚
但新郎新娘看起來就超不熟
一般婚紗照不都是兩人相依偎 但他們手拉手站很遠 而且手很直
看起來很像穿婚紗在跳土風舞
最近一直有人勸進(勸進的感覺好像要選總統柳 毛則天!)
叫我去參加婚友社還什麼單身聯誼之類的
畢竟我也30有1了連去上個國光幫幫忙都被庹宗康嫌老(嘆)(啊3/9要播想看的可以看一下)
還有婚友社業配文找上門 怎麼這種東西也能業配嗎 老公可以業配嗎
可我總覺得好像奴隸市場 給人挑來挑去的感覺很不好啊
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