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在網路上流傳幾張照片

有人把一隻臘腸狗跟一隻小花貓關在一個籠子裡 遺棄在松山火車站的行李間

身為愛護小動物的民間榮譽會員,看到這則貼文我不存在的懶啪都燃燒起來

我生平最喜歡的事情是強逼扶老太太過馬路 最討厭的事情就是棄養動物

經過火車站人員聯絡以後 發現飼主是一對情侶

兩人分手後 不知道該怎麼處理一起飼養的貓和狗 乾脆就直接丟在火車站。

江湖上流傳說 第一呆就是為人作保 第二呆就是跟人共有財產

人在戀愛時智商會下降到七十以下(更正 我現在覺得應該更低)

情侶最喜歡一起擁有一些東西,營造小夫妻的幻覺

譬如一起租房子、一起買車、一起養小動物、一起存戀愛基金……。

殊不知這些相愛時共同做的事情 等到分手時 就是吵架導火線!

如果是婚姻關係 還有婚姻財產制可以適用

一般情侶關係就比較麻煩,新買的電視、合租的房子,一起養的寵物

各種特意營造出來的甜蜜的「家的願景」,瞬間碎格格!

曾經我的就是你的、你的就是我的,

等到分手,一切就自動變成我的就是我的,

一起買的牙籤都要一根一根算清楚,兩根毛掉在地上都要跟你收清潔費三千。

一起租房子就會有到底誰要搬出去的問題,但這個還算「齁粗糲」,

畢竟當初誰去承租的誰就是承租人,另外那個就是「黑客」,

自己摸摸鼻子包袱款款搬出去!

至於動產,例如桌子、電視、冷氣,最簡單的分辨方式就是誰買的就是誰的

啊這麼簡單還要你說,問題就是早就分不清楚誰買的啊!

當初是「寶貝,我們不要分彼此,分期付款你出一期我出一期,為我們未來的家共同打拚。」

等鬧翻就變成:「這台電視我也有出一點啊,至少遙控器是我的吧!」

「狗是我們一起撿回來的沒錯,但飼料錢是我出的啊,下雨天也是我在蹓啊,所以我要帶走!」

 

如果真的沒辦法弄清楚東西到底是誰買的、該歸給誰,那就只能當作是共有物,

根據民法第第819條:「I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II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如果是共有物,要怎麼處理要共有人全體一起決定,

其中一人不能擅自帶走或是變賣。所以財產要怎麼分一定要兩個人講好,

不能隨便自己決定喜歡就帶走;如果真的分不清,

可以依民法第823跟824條的規定,循訴訟解決。


分割共有物有兩種方法,一種就是一方付一半的錢然後把物品帶走,

另一種就是把東西賣掉,然後錢一人一半。

值得提醒的是,動物在我國民法的規定裡面還是「物」的概念,

並不是像小孩一樣依法談監護權還是扶養權什麼的(自己私下約定當然可以)。

不管貓、狗、倉鼠、刺蝟、蜜袋鼬……都一樣,即使把寵物當狗兒子、貓女兒在疼,

也只能像處理家具一樣,要嘛一人付錢帶走,要嘛賣掉變現一人一半。

 

但為了幾件家具,特地上法院裁判分割實在太不划算,

法官花時間在那幫你們分割電視、冷氣、歐都賣,用想的都氣短哪!

分手就圖個好聚好散、一刀兩斷(雖然我自己辦不到),

為了錢啊財產啊在那勾勾纏,一不小心還要上法院,

怎麼想怎麼「阿紮」 ,No Good!

所以我覺得情侶在同居和合買東西前,就應該先說好要是分手之後的處理方案。

這沒什麼好避諱的啊!就跟買保險一樣,又不是買了意外險出去就會吼掐攏,

生前契約都有人在買了,為何不能談一下萬一分手該怎麼辦?

還有,雖然我們的法律把毛小孩當物品,

但不管怎樣牠都是有生命的動物,千萬不要因為分手而棄養寵物!

夫妻不會因為離婚就把小孩送去孤兒院,為何分手要讓狗勾貓貓流落街頭呢?

最後,不知道松山火車站那對貓狗後來怎麼樣了?希望有好心人把牠們帶回去照顧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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