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個新聞

一名產婦在新北某醫院照了12次超音波 都跟他說小孩很健康

結果生出來小孩肢體嚴重殘缺 雙手跟右腳都殘缺只有一隻左腳

告醫生民事刑事結果刑事部份不起訴 民事部份一審敗訴

原因是醫審會認為「第一級超音波無法確實檢查出異常」

 

丹然我沒生過小孩不知道超音波到底能不能檢查出異常

這案子只能提醒我如果以後不小心著床一定別省這筆錢要去照高階超音波

不過如果照出有異常囊道就捨得墮掉嗎這也是很兩難

畢竟生小孩這事離我很遠 大概像月球到地球再回去那摸遠現在也想不出什麼結論

 

不過可以討論一下的是這個案子的法律問題

我們先「假設」

 

我說「假設」

 

請不要目小跳過假設兩個字然後跑來留言說我仇醫醫生很辛苦巴拉巴拉巴拉

 

 目小  

假設在醫生在產撿過程中真的有疏失沒有檢查出胎兒有異常

會有哪些法律問題呢

就這個新聞

刑事的部份我看產婦提告的是過失傷害

我想這很難成立畢竟小孩手腳殘缺也不是醫生的過失造成的

至於刑法可以成立哪條我也想不出來

主要這種狀況應該是比較會有民事上的侵權問題

婦女因為產前診斷疏失,導致沒有發現胎兒有異常,而沒有即時人工流產而生下有缺陷的殘障子女

這種狀況在法律上叫「Wrongful birth」

實務上有一個著名的案例 「新光醫院唐氏症案」

醫生在判讀檢驗資料時發生失誤,沒有檢查出胎兒染色體異常,導致產婦生下唐氏症兒童

產婦就向醫生及醫院連帶求償2000萬

(產婦的先生也有求償 但法院認為先生不是契約當事人 這個就先不提了)

最後最高法院認為醫生跟醫院侵害的產婦的「人工流產自主權」

 

 

判決認為

婦女已妊娠,於具備優生保健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

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 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

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之「醫師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要件時,法律即課醫

師以「應將實情告知懷 孕婦女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

施行人工流 產」之義務,於此情形,就另一方面而言,應是給予婦女選擇之權利 (自由) ,

即婦女對其體內未成獨立生命,又患有法規所賦予婦女得中止妊娠 之先天性疾病之不健康

胎兒,有選擇除去之權利,倘因醫院及相關人員之 疏忽,未發現已符合此一情況之事實,

並及時告知懷胎婦女,使其依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自願行人工流產,致婦女繼續妊

娠,最後生下不 正常嬰兒,自屬侵害婦女對本身得決定施行人工流產之權利。」

 

逼逼逼逼 好的我看到了 很多人都直接跳過括號裡面那段

沒關係

簡單來說就是法院認為基於優生保健法的規定,懷孕婦女享有「人工流產自主決定權」

也就是如果檢查出不正常不健康的胎兒

懷孕婦女應該是擁有決定要不要墮胎或是要不要把小孩生下來的決定權

而醫生因為疏失,導致懷孕婦女不知道小孩有異狀,等於是侵害了他的人工流產自主決定權

 

最後法院判決醫生跟醫院應連帶賠償唐氏症兒童的醫療費用、人力照顧跟特殊教育等費用

 

以上就是wrongful birth案例的簡單介紹

當然還有很多學說討論跟細部判決 就先不多說了

 

李察在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說 不知道這個小孩長大以後知道爸媽覺得他的出生是錯誤而去求償會怎麼想

但檢查出來有殘缺也只有墮胎或生下來兩個選擇

身體的殘缺或心智障礙都是小孩一輩子要承擔的

當然有的人會說難道檢查出殘缺就墮掉嗎 你看人家乙武洋匡也活得很好啊 (而且有點太好....)(這我們就心照不宣了)

唐氏症寶包都是小天使之類的

這種不是障礙兒童的家屬或是本人 根本就沒辦法體會或是分擔別人的辛苦 

就少在那邊說風涼話了

 

 

最後祝福新聞中的小女孩可以健康快樂的長大

 

 

勿忘點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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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