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看到一個國際新聞,
加拿大一名男子想留住女友,使出用針戳破保險套使女友懷孕的奧步數,
女友發現懷孕後憤而告男子性侵。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男子觸犯加重性侵罪,判刑18個月。
但男方主張雙方是合意性交,提出上訴。
加拿大最高法院判決寫道:
「在保險套動手腳形同詐欺,等於在被害人未同意下發生不安全性行為,對她身體造成嚴重傷害。」
雖然加拿大這個判決有大快人心的感覺,不過如果依照台灣的法律可能就很有爭議了。
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規定:
「I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雖然這個案例女方如果知道那個保險套有破洞,就不會答應與男友性交,
成用欺騙的手段違反意願,但根據法院實務的見解,
即使是法條裡面規定的「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
也要是跟強暴、脅迫等手段一樣具有強制力的行為,詐欺並不是實務認為的強制性交的手段。
所以並不能認為成立強制性交。
有人會說那這是詐騙啊,不能說是詐術性交嗎?
刑法不是有規定詐術性交?
根據刑法229條規定:「I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說就是只限於假裝自己是對方的配偶而性交的行為,射程範圍超窄,
是條只有霹靂火裡面的變臉情節才會成立的罪名,所以當然也不能用以上的案例。
最後尋尋覓覓,刑法還有一條強制罪,處罰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
但我們細細品味一下這個法條:「I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II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強制罪的手段限於「強暴」、「脅迫」,一樣沒有詐術,依照刑法罪刑法定的原則,保險套戳洞使人懷孕也不成立強制罪。
經過這樣逐條審查以後我們發現一個事實,就是把保險套衝康使對方懷孕這件事在我國刑法上找不到處罰依據(跌坐)。
雖然這樣的結果情感上有點難接受,可能有人會忿忿不平說難道做這麼失德的事情男方都不用負責嗎?
台灣的法律是在鼓勵保險套戳洞嗎?(為什麼要鼓勵這種事) 。
看到這邊請大家心平靜氣聽我娓娓道來,
法律不單單只有刑法一部法典,如果刑法處罰不了的事情也不要放棄希望,
還有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行政法跟一堆摟摳搜摳的法律。
像保險套戳洞使對方懷孕這個案子,應該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搭配第195條,主張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以金錢彌補其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話說回來,大部分聽到都是女生用懷孕想要留住男友的心,
男生為了挽留女友而把保險套戳洞讓女友懷孕我還是第一次聽到哪(嘖嘖稱奇)!
如果對方真的看在懷孕的份上勉強跟你繼續交往,他的心也不在你身上,
無魂有體親像稻草人 (老師請下音樂),跟這種對象交往跟喪屍在一起什麼兩樣啊!
更何況懷孕生子這種事情應該要在男女雙方有共識下進行,小孩出生以後才能得到父母雙方的照顧與關愛。
生養小孩是一輩子的事情,在一方不願意的情況下出生的孩子也太可憐了吧!
還沒出世就被大人當成利用的工具,不要這麼自私拿孩子的未來滿足自己的情慾蛤!
我覺得法律不處罰xx=法律保護xx的人 法律鼓勵xx
這種邏輯超奇怪的
法律不處罰的事情超多的啊
法律也不處罰說謊 法律也不處罰婚前劈腿法律也不處罰你在巷口蹦蹦跳
所以台灣法律保護說謊的人保護婚前劈腿的人還鼓勵你在巷口蹦蹦跳?
又不是抽歐洲來回機票是鼓勵什麼啊
BTW最近實在好忙好忙好忙好忙 忙到沒時間寫文章
(好啦我承認我時間管理很差 )
答應的日本動物園遊記一直還在草稿匣 過年前一定會寫出來啊欠過年會衰的
主圖不是保險套 是眼藥水 日本人都把眼藥水包裝得像保險套 保險又包裝得像隱形眼鏡
說到保險套 幾年前鵰哥生日我還特地託人從日本買了002的保險套給他賀壽
還特別買XL的滿足他的虛榮心 我想說保險套保存期限五年這次不會放過期了吧
結果他放到包裝紙都黃了都沒機會拿來用 我看到眼眶都濕了
最後是聖誕節交換禮物交換掉了 (好像是豆漿王的妹妹抽走了哈哈哈哈哈哈)
非常需要點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