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好紅喔
因為有網友發問 所以今天我們來談談這部法律吧
首先我們舉個例子:警方懷疑小明販毒,所以合法取得了對小明的監聽權,
結果聽著聽著就聽到小黃殺人。所以小黃揪衰小雖然沒有被監聽,
但他的犯罪行為還是被聽到了。於是警方另行偵查小黃殺人的案件。
1 要怎樣才會被監聽
根據通訊保證監察法(下稱通監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都有規定涉嫌違法哪些罪名,
警察機關可以向法院聲請監察書(就是俗稱的監聽票啦)。
例如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像是殺人啦,強盜啦~還有名列違反洗錢防治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證券交易法等等,。
但因為條文實在胎~~長了~所以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這邊去看
所以如果警察機關合理懷疑嫌疑人涉嫌違反5~7條的罪名,而且難以以其他方式達到蒐證目的的話,
就構成聲請監聽的理由。
像案例裡面小明販毒,就是違反了 最輕本刑三年以上的重罪,符合得聲請監聽的罪名。
2 誰可以開監聽票?
基本上只要涉嫌違反上面這些羅列的罪名,而且不使用監聽的手段就難以達到蒐證目的的話,
警察機關就可以透過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監聽書。監聽書是法院核發的給警察機關得監聽許可書。
除非有第六條的緊急情況,才能先依檢察官同意緊急監聽再事後請法院補發監聽票。
( 通監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
前項通訊監察書,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以書面記載第十一條之事項,
並敘明理由、檢附相關文件 ,聲請該管法院核發;檢察官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小時內核復。
如案情複雜,得經檢察長同意延長二小時。法院於接獲
檢察官核轉受理申請案件,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核復。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
法官並得於通訊監察書上對執行人員為適當 之指示。)
( 通訊監察及保障法第七條
不過這個監聽票是給警察機關的監聽許可書,不是給被監聽人的。
有的媒體說如果事前開監聽票給被監聽人是違法的,這個說法稍微用腦子想一下也知道不合理。
監聽跟搜索不一樣,要搜索之前先給被搜索人看搜索票下一步就進去抄了 ,他要滅證馬美虎。
可你在監聽前跟嫌疑人說「欸欸我要監聽你了喔」 你是在搞笑嗎歹摟
這不就跟色員外調戲婢女時都會先說「嘿嘿我要來了喔」然後婢女要說「老爺不要夫人會看到」
(然後兩個人都叫超大聲叫到夫人一定聽到)
監聽就是要偷偷摸摸的聽才叫監聽啊 都先跟對方講我要監聽了那是要聽個屁啊啊蛤~
3 聽A案結果聽到B案的內容,可以當證據嗎
像我舉的例子裡面,小黃很雖小被聽到這種狀況就叫做「另案監聽」或是「他案監聽」,
而這種狀況取得的監聽內容到底合法還是違法,其實通監法沒有規定(愣) 不過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97年台非字第549號判決)
在這種偶然且善意(就是啊~怎麼會這樣我不小心聽到的不好意思不好意思)的狀況下,
實務上是承認另案監聽的~因為監聽具有不確定性之特質,就是要聽就全部都聽,
不可能只聽跟案情有關的東西其他假裝聽不到,
而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
而基於刑事訴訟法152條另案扣押的法理,例如是警察為了扣押槍枝到嫌疑犯家搜索,結果順便找到毒品,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是可以順帶扣押毒品的。
基於同一法理,另案監聽偶然取得之監聽內容及所衍生之證據,亦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不過也不是聽到什麼都可以當作證據,實務上對使用範圍也有限縮,
判決是這麼說的:「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
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
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意思就是順便聽到的其他案件,也要是上面說到5~7條所羅列的罪名,或是跟該罪名有相關者才能成立另案監聽的證據。
例子中偶然聽到小黃殺人,也是第五條所列本刑三年以上重罪,所以可以當作證據。
如果今天是聽到小明跟隔壁小美還有一腿,因為通姦罪不在通監法所列的罪名裡面,所以就不能將這個監聽內容當作證據囉!
4 監聽有期限限制嗎
其實可以說有也可以說沒有,根據通監法第12條規定,第五跟第六條的監聽,每次不得超過30天,
第七條的監聽每次不得超過一年,可是可以一直聲請一直聲請,好像沒有次數上限。
所以雖然單次有時間限制,但可以無限的聲請,就雖然一次只能三十天但也可以聲請10幾次監聽一年都可以。
(在法院都准許的前提下啦)
其實通監法(啊我的新注音一直自己變成通姦法啊) 還有很多可以談的
可時間有限青春不等人~所以就先就網友的問題做解釋
總體來講,就法律層面就是要有特定犯罪嫌疑的人才會被監聽(政治黑暗手段我就不知道也不討論了)
一般民眾在家中做好好沒事是不會被監聽的,如果你發現你家裡電話收訊突然變差有沙沙聲,
第一時間請去檢查電話盒是不是受潮了...
有人問這會不會干預到人民的言論自由,其實我覺得這跟言論自由沒有關係捏
因為你要說什麼沒人限制你只是被偷聽而已,所以牽涉到應該是隱私權的問題
不過在追緝犯罪的過程中,強制處分行為本來就是會干預到人民的基本權,所以才要交由法院核准~
才不至於陷於濫權(吧)
通監法這部法律我也是念刑事訴訟法的時候順帶唸過幾個爭議問題~
所以如果有解釋不清或有錯誤的地方 請大家留言告訴我蛤~~
這邊僅就抽象法律問題討論~不代入政壇個案 政治魔人請不要亂入
不要問我什麼是關說什麼不是關說 監聽柯有沒有合法 馬是不是耍手段
是不是有檢察官配合演出 誰是蘭陵王誰是大塚愛宰
這些我都不知道也不瞭解~~現在新聞好亂每台講的都不一樣
所以請大家留言不要有政治性的發言,如果有的話,我會統統設成悄悄話喔(認真)
啊~政治好難懂 我還是去看蘭陵王好了(蹦跳)
(結果無處不馬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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