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中午吃飯的時候看了一下宅女小紅的部落格

 

心裡有點感想 所以我冒著被數萬小紅粉絲踩爛的風險 還是想說一下

 

大家知道我們的記者怎麼寫新聞的嗎

 

以前的記者是會常駐警察局 然後看到有案子進來就會看看有沒有新聞價值

 

現在的記者常駐PTT跟網路 都上PTT看爆卦 上司法院網站搜尋新判決

 

看到喜歡的要嘛直接斷章取義寫成一篇聳動的新聞

 

稍微好一點的會打電話給承辦律師問問可不可以採訪當事人

 

(為什麼我會知道 因為我就是負責接電話那個人哪)

 

至於判決重點是什麼 法官心證是什麼 引用條文 甚至到底有沒有看懂 都不重要

 

新聞出來夠腥羶 夠吸引人就好

 

最後的結論都是「誇張」「荒謬」「恐龍法官該死 台灣司法已死」

 

可是 真的是這樣嗎

 

今天我看到被小紅說很誇張的三則判決 兩則跟通姦有關 

 

首先先來跟大家說說通姦跟強制性交 就性交部份的用詞

 

通姦罪規定在刑法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而強制性交則是規定在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大家有看出哪裡不一樣嗎 就是通姦罪的用詞是「」 性侵罪用的是「性交

 

性交在我國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的定義「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二、以性器

 

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翻成白話就是你拿xx督xx 拿xx督屁屁 含xx 或是拿東西插進去xx或屁屁

 

各種排列組合都算是性交

 

可是「姦」這個字在刑法上的定義 就只限於「性器接合」

 

所以督屁屁 口欠都不算在通姦的範圍裡面

 

有人說這樣很不合理啊明明一樣的行為為什麼不一樣的定義

 

其實很久已前性侵罪的用詞也是用「姦」可是後來因為強制口欠跟月工交都無法成立

 

就修法改成現在性交的定義....阿恩勾修法的時候忘記連通姦罪一起修(遮臉)

 

所以就變成現在這樣 通姦罪只能適用在性器接合的行為

 

可為什麼這天大的漏洞漏這麼久了不能修法修一修嗎

 

我個人覺得因為現在通姦除罪化是立法趨勢 那現在的條文限縮的通姦罪的適用範圍

 

就沒有必要修法把適用範圍擴大啊 雖然是個疏漏就讓他漏著吧

 

反正搞不好哪天通姦罪整個都會被刪除啊

 

所以現在很多新聞都很愛報「荒謬 口交不算通姦」「恐龍法官 裸照不能判通姦」

 

可是依照罪刑法定 就沒有「性器接合」的證據 根據罪疑為輕理論 你要法官怎麼判呢

 

就算有裸照 有呻吟聲 你也不知道是在口欠還是月工交

 

還是只是豆豆摸來摸去~豆豆摸來摸去 香豆奶

 

還有順便說一下 通姦除罪化之後並不會使得夫妻無法因為對方外遇而離婚

 

這是兩回事啊 通姦罪是刑法 離不離婚是民法上的問題

 

所以通姦除罪化只是不能讓小三跟老公去關而已

 

該請求的賠償 離婚訴訟什麼的是都不影響的喔 

 

(好啦如果依照法律系的角度 是應該支持通姦除罪化 因為通姦就只是「不道德」的行為

 

不道德 就要用刑法處置未免過頭 可是站在地獄來的前女友的角度

 

我就是要告給他跟小三去關啦讓他有前科我才爽咩!!!)

 

 

 

最後一個新聞 根據小紅陳述的內容是說一個快遞用手指性侵12歲小女孩

 

然後因為捐血所以換得緩刑

 

看起來很聳動吧 很像法官智障吧 捐血跟性侵有什麼關係

 

我乍看之下也很納悶 所以就去找了判決書來看(所有的判決書都可以在司法院網站裡面找到喔)

 

不看還好一看差點沒氣死 

 

根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78號所寫

 

該名12歲少女跟快遞員根本是「臉書上認識的男女朋友

判決   

 

所以在你情我願的情況下發生「以手指插入女方生殖器」與「以生殖器進入該女口腔」的行為

 

根本沒有強迫沒有強迫沒有強迫!!!

 

新聞裡面至少還提到雙方是男女朋友 並且是合意性交

 新聞  

但宅女小紅的文章裡面 卻變成

 

新竹有個送貨員以手指插入一名十二歲女童下體還逼女童幫他口交 兩天內性侵了小女孩三次哦

宅女  

整整省略了一大段雙方是男女朋友 合意性交 改編成好像小女孩被快遞員強姦一樣的SOD情節

 

男朋友是快遞跟小女孩上床 跟一個快遞路人甲性侵小女孩 這根本兩件不一樣的事吧

 

現在是在參加說故事比賽嗎嗎嗎嗎嗎嗎

 

記者看判決寫故事 部落客又看新聞寫成更大篇的故事啊

 

強制性交跟與14歲以下性交根本是不同法條

 

一個是221條一個是刑法第227條第1項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根本不一樣的情況我不懂為什麼一堆網友沒搞清楚怎麼回事就跳出來說恐龍法官 白痴判決

 

 

 

而且在這篇新聞也有提到 最後法官會給予緩刑的原因

 

新竹地院庭長陳健順說,本案得緩刑的最主要關鍵,在於被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

 

且被告沒有前科、本案非強迫性案件等等,法官才會做出這個決定,衡量被告月薪,

 

則和解金額對被告也是極大壓力,被告若不履行,檢方隨時可聲請撤銷緩刑。」

 

在判決裡面提到什麼捐血次數是北覽了一點 可是那根本不是重點啊

 

記者一看到這段就見獵心喜 斷章取義 寫出來就變成捐血換緩刑

判決2   

 

看了我真的覺得....一堆人都說記者說的話能信屎都能吃 

可是又對新聞內容豪不懷疑 甚至加油添醋自己腦補

 

雖然宅女小紅是我的偶像 我也是因為他才開始寫部落格

 

 

可是我真的在這裡要說 在針對自己不熟悉的領域要做評論之前

 

可以先做一點功課嗎  

 

畢竟你的部落格一天也是幾千幾萬人在收看 不是什麼沒有影響力的雜毛部落格啊

 

這樣沒有查證 甚至搧風點火的言論 真的好嗎?!

 


這是我截下來的判決全文http://ppt.cc/lORP 有興趣可以點進去看看

 

附上司法院網站網址http://www.judicial.gov.tw/

 

右邊有個法學資料檢索 裡面就有裁判書可以查詢

 

不知道字號可以用關鍵字查 譬如本篇的關鍵字就是性交 捐血

 

什麼都查得到喔 輸入你認識的人的名字有時候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穫呢

 


 

補充 有網友問227條的刑度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為什麼可以緩刑

 

判決書裡面有提到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判決3  

可以看一下藍色框框的部份 加上上面庭長出來解釋的部份 就是這次判決結果的原因

 

這是法律給法官依照個案減輕其刑的的規定 少了這條規定 會跑出很多尚萬強啊 太悲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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