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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拖欠房租的壞房客怎麼辦?】

激情過後,日子還是要過


今天來跟大家談的是「房東的留置權」
 

之前跟大家介紹過「公證租賃契約」 

公證過的租賃契約,在房客欠租的時候,房東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果沒有去公證契約租賃契約
 

結果遇上房客拖欠房租或是破壞房屋裝潢設備又不肯賠怎麼辦呢

 

根據民法第445條
 

「不動產之出租人,就租賃契約所生之債權,對於承租人之物置於該不動產者,有留置權。

 

但禁止扣押之物,不在此限。
 

前項情形,僅於已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及本期與以前未交之租金之限度內,得就留置物取償。」

 

什麼意思呢
 

白話來說
 

就是當房客欠繳房租,或是把房屋設備弄壞,房東要求賠償但房客又不肯賠的時候,
 

民法就賦予出租人「#留置權」
 

可以針對放在租賃不動產(就是出租的房屋啦)內的物品,主張 #留置權,拿這些物品督小(抵債),填補房東損失
 
不過並不是想拿什麼就拿什麼想拿多少就拿多少(又不是吃把費~)

 

如果是原本法律上禁止扣押的東西就不能拿


譬如房客生活必需之衣服、寢具,職業必須物品,或是神主牌、遺像(但應該也不會有人想拿這個啦嘿)等等
 

而且如果你已經扣留的東西已經足夠償還損失,就不能再扣留其他物品
 

 

這時候八德的許先生問

 

「啊有這麼容易嗎?如果他偷偷把東西搬走怎麼辦」

 

按照民法447條:「出租人有提出異議權者,得不聲請法院,逕行阻止承租人取去其留置物;
 

如承租人離去租賃之不動產者,並得占有其物。
 

承租人乘出租人之不知或不顧出租人提出異議而取去其物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意思就是這時候房東是有權利阻止房客把東西搬走
 

而且不需要先向法院聲請喔~

 

這時候新莊的林小姐發問了
 

「阿東西扣著又什麼用?如果我直接把東西賣掉換錢會不會被告啊」

 

依民法第936條:
 

「債權人於其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通知債務人,

 

聲明如不於其期限內為清償時,即就其留置物取償;

 

留置物為第三人所有或存有其他物權而為債權人所知者,應併通知之。
 

債務人或留置物所有人不於前項期限內為清償者,債權人得準用關於實行質權之規定,

 

就留置物賣得之價金優先受償,或取得其所有權。
 

不能為第一項之通知者,於債權清償期屆至後,經過六個月仍未受清償時,債權人亦得行使前項所定之權利。」

 

意思就是你行使留置權後,可以通知房客說「如果不在期限內(須定一個月以上)清償的話~我就把你的東西賣掉喔」

 

時間到了如果債務人還是沒有清償的話,就可以直接把留置物賣掉取償囉

 

大概就4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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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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