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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是很久之前賈靜雯爭監護權官司的新聞

爭監護權真是的離婚官司裡面很重要的一個環節

通常也是父母最在意的事情

 

今天終於有時間來寫一些文章

最近接到很多離婚訴訟相關的諮詢

發現很多丈夫外遇 或是被家暴的媽媽

會忍氣吞聲不敢離婚的原因 就是夫家恐嚇它「你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小孩一定不會判給你」「監護權通常都是給爸爸,你敢跟我離婚我以後一定不讓你看小孩」

因為怕離婚以後失去小孩的監護權,或是因此看不到小孩

很多愛小孩心切的媽媽 即使被丈夫打得亂七八糟或是小三都登堂入室了 還是忍著不敢離婚

(其實監護權正式的說法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不過約定成俗的說法就是監護權,所以我們以下都用監護權來稱呼)

但其實如果進入家事訴訟程序 法院對監護權歸屬的判定 其實有一套酌定的標準

一般來說可以分為下列幾點

 

1幼兒從母原則

以幼兒一般來說5歲以前的小孩,在生理(譬如需要餵母奶)跟心理需求方面,都會比較需要母親的照顧,

以及根據研究,女性的特質比較適合照顧幼兒

所以除非媽媽這邊有極度不利小孩的情況,譬如媽媽吸毒或是會虐待小孩之類的,否則一般來說幼兒都是以判給媽媽為主

司法院的統計,三歲以下比率(母/父)大約五倍,其他年齡大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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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繼續性原則

考慮判給那一方可以維持子女現在的生活方式。

3子女意願

如果是七歲以上的小孩,法官在審酌監護權的時候,可能也會詢問小孩的意願

不過不用擔心媽媽對小孩很嚴格爸爸都買玩具給小孩

結果小孩一定選爸爸

通常法官還是會考量各種面向 還會配合社工的訪視報告 

選擇對小孩成長發展最有利的一方

4主要照顧者

以小孩出生到現在的主要照顧者為監護權歸屬者


5手足同親原則

對於有兄弟姊妹的狀況,並不是爸媽一人分一個這樣比較公平(?)

而是如果父母親的經濟能力允許,一般都盡量將手足都判給同一方照顧,

認為與兄弟姊妹共同生活,較有利於子女的健全成長。

6善意父母原則

為了小孩的最佳利益考量,會考慮由誰取得監護權比較不會妨礙對方探視小孩。

所以那種口口聲聲嗆說「等我拿到監護權絕對不讓你看小孩」的人啊

根本就是拿石頭在砸自己腳自己不知道還砸得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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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幾點法官在審酌的時候都會交互參照 搭配社工的訪視報告

不會因為單單因為其中一個因素就決定判給誰

不過可以看到 這幾點裡面 並沒有一點是「誰的收入比較高」作為考量

所以並沒有誰的收入高誰就比較容易取得小孩的監護權這種事

除非是真的完全沒有工作能力 導致經濟上無法支援小孩的生活起居

否則都還是要回歸到上面幾點考量

 

另外網友有問到一個問題

就是兩人都不要小孩怎麼辦?

通常這種情況下法官還是會為小孩的最佳利益選定一方為監護權歸屬

除非兩方的狀況都非常不利小孩身心發展

才有可能交由社會局處理

 

總的來說~關於監護權認定

並沒有比較偏向男方這種說法

也不會因為家庭主婦暫時沒有收入或是收入低於丈夫 監護權就會判給爸爸

另外

關於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是否可以禁止對方探視小孩

從上面的善意父母原則應該就可以看出端倪吧

我先講答案 除非有特殊狀況 不然是不得妨礙對方的探視權的

至於詳細說明

我們就待下回分解(奏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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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毛律師(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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