殭屍  

 

有個女生朋友跟我說,前陣子她終於搬離了她跟男友同居的住處。原來她不幸交到一個有暴力傾向的男友,不過這男子暴力傾向的對象是他自己,也就是所謂的自殘。

自殘人格拿命玩 嚇跑同居女友

平常看起來很正常,但兩人一吵架,那男生的第二人格就颯爽登場,開始自己撞牆、扯頭髮、抓我朋友的手甩他自己巴掌,據說還曾經拿那種酒瓶模型船砸自己頭,各種灑狗血的自殘劇情都在他家上演過。喝了酒以後,更瘋狂的舉動是威脅要開瓦斯同歸於盡。合理懷疑他是小時候瓊瑤戲看太多,潛意識裡面住了一個馬景濤,只差沒有仰天長嘯喊著要為額娘報仇。

馬  

談戀愛而已嘛,搞得要死要活的誰受得了?最後朋友趁男友出差三天的機會,像逃難一樣連夜搬出去。

激烈手段威脅復合 已達精神暴力行為

男方發現女友落跑後,想要挽回,一開始只是半夜打電話跟我朋友說他好寂寞(寂寞什麼啊?你有你的第二人格陪著你呀),我朋友大概一開始有輕微斯德哥爾摩症候群,一時心軟,覺得對方有點可憐,還想復合。拜託,哪有脫北者自己跑回北韓送死的?當然是被我們強力勸阻!

 

來軟的行不通,男生就跑到她公司樓下割腕給她看,甚至跑到她住家頂樓然後打電話給她說:「妳有聽到風聲嗎?等妳聽不到風聲的時候,就是我死在妳家樓下了。」

真的給他跳下去還得了,整棟大樓變凶宅!朋友嚇得又搬家又換工作,但那男生還是可以找到她的新家跟新公司,然後繼續割腕繼續威脅跳樓,怎麼搬他就是找得到,要是他這份心用在對的地方,當初美國要抓賓拉登還是難事兒嗎?

朋友嚇到家裡都不敢住,只好去睡旅館,我叫我朋友去聲請家暴保護令,但她說:「可是他又沒打我,而且我們沒結婚耶,這樣可以聲請家暴保護令嗎?」

〈家暴法條停看聽〉

很多人以為一定要肢體上的暴力行為,且要是家人或是結婚夫妻才能聲請保護令。其實,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規定,所謂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所謂精神上不法侵害,包括謾罵、吼叫、侮辱、羞辱甚至嘲諷等足以使人精神痛苦等行為,而自殘,自殺,或是摔杯子、砸電視,即使不是對著人砸,也都構成了精神上的暴力行為。

同法第三條對家庭成員的定義,是:「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所以未婚的同居情侶、離婚夫妻或是分居之後遭受暴力對待者,還是可依家暴法規定聲請保護令。

〈巴毛小補帖〉

暴力行為有時是突發狀況,且精神暴力也沒有驗傷單,但即使沒有保留相關證物,如果被害人認為的確有聲請保護令的必要,仍可以向法院提出,由法官審酌是否核發。聲請保護令可以逕行去民事法院填寫保護令聲請狀,或是到轄區派出所請員警幫忙由警察機關代為轉呈法院聲請狀 。

不過法網恢恢還是有漏,譬如保護令核發前的空窗期,或如果只是情侶關係但沒有同居,就不符合聲請保護令的資格,最糟糕的就是不怕壞人怕瘋子,要是對方已經喪失理智,保護令根本就廢紙一張。所以如果交往中發現對方有暴力傾向,請立馬認賠殺出,能跑多遠跑多遠,能用跑的不要用走得能搭高鐵不要坐火車能搭飛機不要搭高鐵,離愈遠愈好。也千萬不要心軟答應什麼見最後一次面、吃最後一次飯、打最後一次x,十次情殺九次都是發生在「最後的溫存」啊!

遇到家暴千萬別隱忍 小心賠上身家性命

對於那種整天鬧自殺的前任情人,不要過度內疚而把對方當成自己的責任。如果對方真的是有心理疾病譬如憂鬱症、躁鬱症的,那就趕快安排他看醫生;如果只是作秀性質的無理取鬧,那就採取「不聽、不看、不理」政策,不然你愈關心他愈覺得這招有用,不要給他鼓勵,他就不會表演下去。

不管怎麼樣,遇到家暴事件千萬不要隱忍,趕快打113或報警,男、女朋友可以再交,身家性命才是最重要的啊!

___

好久以前的自由時報專欄

不過啊 我個人是認為法律是對付正常人的 對瘋子沒用

失去理智的恐怖情人根本根自殺突擊隊沒兩樣

他哪有在管你什麼保護令還是什麼令

保護令恩喜符令捏

阿又不是林正英在搭符啊

貼上去就不會動

 

所以遇到瘋子

我還是奉勸一句

 

「塊陶啊~~~~~~~」

 

記得點點↓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巴毛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