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頭  

各位親愛的讀者,,你們好,打給後,胎嘎侯,囉嘎書,馬都達卡娜,馬阿婁,烏尼南,

 

阿夫友夫友友,奈愛荷,音那把友亮,芶蓋,米愛收,沙寶,達發達懷,巴卡林金(抄襲台灣鯛民)

 

 

相信有在看我粉絲團,噗浪,或是看到電視新聞網路新聞的人

 

應該都知道我被告了!!

 

1/7早上我接到保二總隊的電話 問我是不是巴毛(驚)

 

說我有一篇

 

關鍵實驗室:冰沙搖搖杯-鹽水袋的第二春」(警察先生念出來的時候我都害羞了 )

 

遭人提告侵害著作權 請我找時間過去說明

 

接到電話的當下我非常驚訝 一時間也想不起來用了什麼圖文被提告侵權

 

到了保二 警察告知是嵌入了搖搖杯使用方法的影片遭提告

 

我非常非常不能理解 因為我當時認為我寫的文章是純心得文 在幫搖搖杯打廣告耶他怎麼還告我

 

甚至做筆錄時 因為寫文時間太久 很多細節我都要想很久才講得出來

 

(我前一天晚餐吃什麼都要想很久了何況兩年半前的事情)

 

做完筆錄 發現告我的人是搖搖杯公司的經理

 

我隔天早上就打電話去看看是否有誤會

 

結果林姓經理劈頭就跟我說「我跟你說啦 那個youtube影片不知道是誰放的

 

我說「可是那個影片帳號的名字是金德恩(廠商公司名)耶

 

他停頓了一下改口說「我們影片都有寫禁止轉載!!

 

我說「沒有耶 而且你們放在youtube還公開嵌入語法就是開放轉載啊

 

林經理一聽立馬發火說「你這種態度我們不用講了 你也不用打給我 我們法院見

 

我在電話中告知這段對話我有錄音 就結束對話

 

(剛聽錄音發現我還跟他說謝謝 幹嘛說謝謝啊我)(賞自己巴掌)

 

(而且我態度很好!!!聽過的人都說是對方態度才差吧!)

 

下午有蘋果的記者私訊給我想採訪這件事 記者非常專業的也去詢問金德恩的經理 也詢問了律師相關案例

 

看了報導 發現金德恩經理又換了說法 說因為我介紹的不是他們家的杯子 所以他就是要告我

 

我真的是看新聞才發現這不是同一家的杯子 差在一個有英文字樣一個沒有

 

其他造型款式顏色統統一模一樣 我很想問看過文章的人 不講你們會發現這不是同一家廠商的杯子嘛

 

新聞出來之前我一直以為這世上只有一種搖搖杯

 

隔天看網路新聞

 

發現有記者去採訪金德恩林經理甚至跟記者宣稱我的文章是業配文 寫完這個文章我還有在賣杯子

 

是盜用他的影片在網路上賣別家的杯子營利 

 

記者竟然單方面採用業者的說法

 

完全沒來採訪過我 一個字都沒問過

 

 

了解我的人或有在看我部落格的人都知道 我人窮志很短但至少誠實 

 

我的廣告文雖然少但都有註明 也從未販賣過任何商品 唯一算賣過的東西就是我的書!!

 

而且也是叫大家去書店買讓我抽版稅 不是直接跟我買

 

何況這篇文章兩年半前的 那時候我人氣一天一兩百 誰花錢請我寫業配???誰????

 

原文裡面也可以看到我還說如果想買的人請自己到網路上比價 自己找哪裡可以買

 

寫那篇文章後兩年半我在也沒提過搖搖杯的事情 (說真的我家那杯子去哪了我還得找咧)

 

何來販賣營利的事實?

 

東森新聞甚至自己加油添醋 擷取我臉書說「原來我買到別家杯子」 直指我是「明顯不認錯」

 

甚至說我出過法律書還被告 自己的書可以派上用場 等等影射我知法犯法的誹謗言論

 

1/9號我備份網路新聞 已經向東社派出所提出誹謗告訴

 

但因為網路新聞沒有(不敢?)屬名 所以我提告的內容是針對製作這新聞的記者 還不知道是誰

 

隔日將備份的電視新聞影片交給派出所附證

 

亦查出做這則新聞的人就是鼎鼎大名的 丁元凱先生

 

不過因為當時我是向警察表示要告做這則新聞的記者 所以屆時會傳訊誰我也不清楚

 

應該兩個記者跟業者都會傳吧

 

 

我不知道為何一篇簡簡單單的心得文會被誣賴成業配文 林經理完全沒有證據可以在媒體講這種話

 

而且跟我當初打電話去了解的說法完全不同(再次強調我有錄音)

 

記者有時間去找我自拍的長頸鹿影片 出書時接受採訪的影片

 

都找到我粉絲團了 卻沒有花時間採訪我 

 

完全是偏頗不中立的報導 加上自己的評論更是誹謗的行為

 

我沒有在網路上賣杯子

 

那個杯子是我兩年半前在團購網買的!

 

我嵌入的youtube影片是上傳者開放授權嵌入其他網站的(否則我根本無法複製嵌入語法)

 

自己開放嵌入 別人嵌入了又要告人侵權我不知道這什麼邏輯

 

就像路邊看到奉茶的茶壺 去倒了一杯結果主人衝出來說你偷喝我的茶!!!

 

智慧財產局亦做出嵌入語法並無侵權的解釋

 

著作權法教授章忠信亦引用蘋果日報的報導做出以下評論

 

1.文章嵌入YouTube影片,沒有「重製」或「公開傳輸」他人著作,不必取得授權。


2.著作權法的「散布」,是指書本或DVD等有體物的流通,不包括網路上的流通,網路上的流通是屬於著作權法所定之「公開傳輸」範圍。

 

3.有著作之利用事實,才須要討論「合理使用」,若不涉及著作之利用,就不必討論是不是「合理使用」。至於是不是「合理使用」,是依使用者之

使用情形判斷,無關乎其來源是不是著作權人上傳網路之內容。

 

(來源:著作權筆記

 

我沒有做的事 卻作成新聞連播 造成我名譽損害

 

之後亦會附帶提出民事賠償訴訟

 

一切靜待司法還我公道

 


 

我不是好訟的人 我自己念法律的知道訴訟很累很麻煩

 

所以我從來沒有為自己告過人 這是我的第一次(羞)

 

這不是新聞自由 自由時報跟其他業者也報導了偏頗的新聞也沒有採訪我

 

(反倒大家覺得聳動的蘋果日報做了中立的報導 葛來分多加十分!)

 

但東森新聞還妄加評論 根本就超出了新聞自由的範圍

 

我今天提出告訴 不只為我自己 更要告訴媒體跟業者 

 

不是每個人都不懂反擊 讓你們這樣隨意誹謗操弄!!!!!

 

以上ㄟ斯

 

(這次不用點點了 如果你相信我沒有做錯 請幫我轉發這一篇 謝謝!如果有什麼相關資源可以提供 也請聯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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